石家庄市道教协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石家庄市道教协会公益慈善行为,切实维护石家庄道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声誉,确保公益慈善活动的公开透明及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石家庄市道教协会依据《慈善法》和《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1.以石家庄市道协名义发起的公益慈善活动,须经市道协会长办公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开展。
2.以石家庄市道协名义发起的公益慈善捐款、捐物活动的方式为定向募捐,募捐对象为全市的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
3.开展公益慈善捐款、捐物活动应经会长办公会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电话,受捐形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财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物处理等。方案在市道协门户网站和募捐活动现场进行公示。
4.接受募捐财物必须由市道协财务向募捐人开具正式收据。
5.募捐情况和募得财物管理使用情况应及时在市道协门户网站公示,以便接受监督查询。
6.除募捐人明确表示匿名外,所有募捐人姓名和捐款物数额应在市道协门户网站公示。
7.以市道协名义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情况,报业务主管部门接受监管。
8.本规定由市道协会长办公会进行解释。
9.本规定于2017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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