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道教教职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2015年8月26日经石家庄市道教协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不得有分裂祖国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的思想和行为。
二、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有违犯法律法规、违背道德的行为。
三、热爱道教事业,尊崇“道、经、师”三宝,积极维护道教良好社会形象。不得利用教职人员身份从事邪教活动,败坏道教声誉。
四、加强自身修养,模范遵守宫观管理制度,自觉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努力营造宗教和睦氛围。不得有违背道教修持和传统仪范行为。
五、自觉庄严道相,严格按道教教职人员身份规范着装,向社会展示道教良好风貌。不得借口在宗教活动场所外着与教职身份严重不符的装束。
六、熟悉道教基本教义,积极弘扬道教优秀文化,严守戒规,纯正道风,文明开示。不得盛气凌人、出言不逊、污言秽语伤害他人。
七、作风严谨,举止端庄,时刻持守职份,可以接受信众布施及个人不附加条件的捐赠。不得贪恋钱财,主动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八、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教务活动,按要求携带教职人员证书。不得利用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封建迷信活动,骗人诈财。
九、谨遵道教清规,节俭修行,清净素食,乾道坤道分观或分院居住。不得有攀比奢华,酗酒赌博等腐化行为,不得随意收留不明身份人员食宿。
十、努力提高自养能力,根据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回馈社会。不得以教职人员身份硬性摊派,借机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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