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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道教协会章程
时间:2016/4/29 14:30:08 浏览:7003次

石家庄市道教协会章程

(石家庄市道教协会第四次代表会议

2013年12月16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石家庄市道教协会。英文译名“SHIJIAZHUANG TAO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JZ.T.A。

第二条 本会是石家庄市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弘扬道教教义,兴办道教事业,加强道教自身建设,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高举爱国爱教伟大旗帜,团结全市道教徒,积级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主管部门为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石家庄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依法维护道教徒、道教团体组织、道教活动场所及道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道教信众,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反映道教组织和道教教徒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对宪法、法律、法规和时事政治的学习,提高道教徒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三)依法开展道教教务活动,加强对各县(市)区道教团体、宫观的教务指导,协调关系,促进团结,支持各县(市)区道教团体办好教务。督导全市道教团体、宫观搞好管理,加强自身建设,严肃戒律,纯正道风,学修并进,提高道教徒的整体素质。各县(市)区道教协会、宫观和辖区地方其他道教组织有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继承和发扬道教优良传统,支持兴办道教自养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五)继承和弘扬道教优秀文化,开展道教学术研究,征集道教文史资料,编印和流通道教经书、经韵磁带及光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保护道教文物、建筑、古迹及宫观环境。

(六)开展同国内外道教界和其他宗教团体的友好往来与合作,加强道教文化交流,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维护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

(七)加强对各宫观的财务指导和监督;依法管理全市道教宫观和团体;组织协调大型的宗教活动。

(八)贯彻执行中国道教协会和河北省道教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市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

(四)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八条 全市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主管单位审批。

第九条 全市代表会议的召开和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市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市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市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本会章程和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五)根据会长提名,选举秘书长;

(七)行使全市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主要负责人;

(五)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三)督促和检查全市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一届。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一名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名誉职务,名誉职务由常务理事会聘请授予。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各宫观、团体和道教徒捐助的道教事业发展经费;

(三)自养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市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石家庄市道教协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石家庄市道教协会第四次代表会议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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