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道教协会
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申报审核办法(试行)
(2015年8月26日经石家庄市道教协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石家庄市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申报审核工作,加强道教事务管理,提高道教教职人员综合素质,促进道教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局3号令《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中国道教协会《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河北省道教协会《河北省道教协会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教教职人员是指已冠巾的全真派道士和已传度的正一派道士。
第三条 申报认定道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贯彻执行国家宗教政策和法规,服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三)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道教师承法派;
(四)熟悉道教主要威仪规范,了解道教基本教义;能熟诵《早晚功课经》、《道德经》等道教经典。
(五)遵守道教规诫,道风纯正,品德良好,无不良反映。
(六)年满18周岁,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皈依出家或入道连续常住宫观两年以上,受过冠巾或传度。
第四条 申报认定道教教职人员呈报石家庄市道教协会程序:
(一)申请。本人向所住宫观提出申报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申请表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师承法派证明
4、冠巾状或度牒复印件
(二)呈报流程。
1、受理申请的宫观根据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2、对符合条件的,受理宫观出具申请人常住该宫观时间及期间表现证明,连同以上申请材料报请宫观所在地县级道教协会审核。
3、县级道教协会审核同意的,在征求当地宗教部门工作意见后,上报石家庄市道教协会审核。
宫观所在地无县级道教协会的,征求所在地县级宗教部门工作意见后,直接报石家庄市道教协会。
第五条 石家庄市道教协会审核申报认定道教教职人员程序:
(一)石家庄市道教协会成立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申报审核委员会(7人组成)。
(二)审核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通过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的,参加市道教协会委托审核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试。
1、参加道教知识和国家宗教政策法规笔试。总分100分,其中道教知识占70分,宗教政策法规占30分,满80分者为合格。
2、参加道教科仪现场测试。总分100分,满80分为合格。
(四)笔试和现场测试成绩均合格的,由审核委员会提出最终审核意见,市道教协会在征求市级宗教部门工作意见后,呈报河北省道教协会申请道教教职人员认定。
第六条 经河北省道教协会认定,且在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备案,并领取了道教教职人员证书者,具备合法的道教教职人员资格。
第七条 认定备案的道教教职人员要服从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的依法管理,遵从本教教规教义如法如仪开展宗教教务活动,倡导文明进香,优化宫观环境,树立道教良好形象。
第八条 石家庄市道教协会对县级道教协会、宫观的教职人员申报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并于每年10月份集中进行一次申报认定道教教职人员审核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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