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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教协会章程
时间:2016/1/3 23:33:49 浏览:7512次

河北省道教协会章程

(2015年4月15日河北省道教第四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北省道教协会。英文译名“HEBEI TAO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B·T·A。

第二条  本会是河北省道教界人士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弘扬道教教义,兴办道教事业,加强道教自身建设,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高举爱国爱教伟大旗帜,团结全省道教界人士,积极参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各项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 依法维护道教界人士、道教团体组织、道教活动场所、道教文化教育机构及道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道教信众,深入调查研究,反映道教组织和道教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 加强道教界人士对宪法、法律、法规和时事政治的学习,提高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三) 依法开展道教教务活动,加强对各市道教团体、宫观的教务指导,协调关系,促进团结,支持各市道教团体办好教务。督导全省道教团体、宫观搞好管理加强自身建设,严肃戒律,纯正道风,学修并进,提高道教界的整体素质。各市道教协会、宫观和其他道教组织有义务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 继承和发扬道教优良传统,支持兴办道教自养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利益人群,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五) 兴办道教教育事业,积极培养道教人才;开展道教文化研究,编印和流通道教书刊;协助有关部门保护好道教文物、古迹及宫观环境。

(六) 开展同国内外道教界和其他宗教团体的友好往来与合作,加强道教文化交流,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维护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四)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八条 全省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主管单位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全省代表会议代表由各市道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推荐,报河北省道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 全省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省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本会章程和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五)根据会长提名,选举秘书长;

(六)行使全省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主要负责人;

(五)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三)督促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特殊情况须报主管单位审批。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一般不超过二届,特殊情况经主管单位审批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内设办公室等若干办事机构,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道教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道教教务委员会、道教教育委员会、道教文化艺术委员会、慈善公益委员会、对外交流委员会、经济与弘道事业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会长会议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由会长、副会长兼任,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由会长会议议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名誉职务,名誉职务由常务理事会聘请授予。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各宫观、团体和道教界人士捐助的道教事业发展经费;

(三)自养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接收海内外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自愿捐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省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北省道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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